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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60****64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03民初2399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恢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杨秀芳与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签订的关于锦江花园3号楼1单元802号房屋的《认购协议书》。 二、张明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秀芳返还购房款405 000元、赔偿装修费49 648.97元和评估鉴定费5 000元,共计459 648.97元并支付该购房款405 000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9日至购房款还清之日止)。 三、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双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杨秀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556元,由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广、李双成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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