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0060****648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3民初2399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恢3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杨秀芳与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签订的关于锦江花园3号楼1单元802号房屋的《认购协议书》。 二、张明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秀芳返还购房款405 000元、赔偿装修费49 648.97元和评估鉴定费5 000元,共计459 648.97元并支付该购房款405 000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9日至购房款还清之日止)。 三、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双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杨秀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556元,由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广、李双成连带承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