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燕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1194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764号 |
案号 | (2016)鲁0212执11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9 |
发布日期 | 2016-11-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7万元。 二、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利息(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止的利息应以本金9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1月27日至2013年2月6日止的利息应以本金163.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5月28日止的利息应以本金153.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8月22日止的利息应以143.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1月28日止的利息应以133.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2月4日止的利息应以108.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应以12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利息总和以14.32万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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