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燕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194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764号
    案号 (2016)鲁0212执1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9
    发布日期 2016-11-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7万元。 二、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利息(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止的利息应以本金9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1月27日至2013年2月6日止的利息应以本金163.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5月28日止的利息应以本金153.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8月22日止的利息应以143.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1月28日止的利息应以133.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2月4日止的利息应以108.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应以12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利息总和以14.32万元为限)。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