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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众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2PC8-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523民初1067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2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720107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87201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从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和实现债权费用51万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用175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刘峰对本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峰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第一项义务的,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逾期次日起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对被告刘峰质押给原告的其出资于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341.88万元相对应的股份,对被告北京众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下列车辆(京ACC200、京ACC212、京ACC222、京ABZ536、京ACC188、京ACC129、京ACC165、京ACC201、京ACC178、京ABX169、京ACC125、京ACC122、京ACC139、京ABZ595、京ACC186、京ACC150、京ACC180、京ACC119、京ABZ563、京ACC208、京ABX195、京ACC156、京ACC151、京ACC211、京ACC111、京ACC223、京ACC128、京ACC190、京ACC202、京ACC136、京ACC117、京ACC153、京ACC118、京ABZ598、京ACC137、京ACC209、京ACC116、京ACC196)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上述质押物、抵押物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协议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本案受理费10931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4315元,由被告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刘峰、北京众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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