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蓝天箱包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富荣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06584-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0319号 |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20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5-11 |
| 发布日期 | 2015-09-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蓝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宜兴农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期内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即9%计算的复利、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即9%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蓝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农商行律师费损失184600元; 三、远洲公司、黄富荣、黄龙云对上述蓝天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89元,由蓝天公司负担。远洲公司、黄富荣、黄龙云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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