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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蓝天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富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65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184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0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1
    发布日期 2015-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蓝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浦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期内利息;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复利;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罚息)。 二、蓝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浦发银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86784元。 三、锦富公司、军荣公司对上述蓝天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黄富荣对上述蓝天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姜华英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黄富荣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916元,由蓝天公司负担。锦富公司、军荣公司、黄富荣、姜华英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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