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蓝天箱包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富荣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06584-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商初字第00973号 |
| 案号 | (2014)宜执字第032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11-25 |
| 发布日期 | 2015-04-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蓝天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11984.7元,同时承担该款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二、宜兴市盛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9万元。 三、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溧阳军荣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欣成纺织有限公司、黄富荣、吉成、乔立军、史国平、董惠娟、黄富军对宜兴市盛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16元,减半收取230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08元,由蓝天公司、岚峰公司、军荣公司、欣成公司、黄富荣、吉成、乔立军、史国平、董惠娟、黄富军负担。该款已由科创公司垫付,蓝天公司、岚峰公司、军荣公司、欣成公司、黄富荣、吉成、乔立军、史国平、董惠娟、黄富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直接支付给科创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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