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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宁县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879****53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322民初1284号
    案号 (2022)豫0308执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洛阳润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 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0日按月利率9.024‰计算,2019年11月11日至此笔贷款还清之日利息按月利率9.024‰的150%即13.536‰计算,并扣减已支付利息941642.38元);被告洛阳润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二、现被告洛阳润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愿于2021年4月28日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0万元,于2021年6月25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共计50万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50万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00万元,愿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的每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利息100万元(共6个月,合计60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利息愿于2022年9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三、被告洛宁县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京周、程新涛、张治才、谢占川愿意就被告洛阳润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应还款项向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洛阳润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若有任何一次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则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按全部未还款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洛宁县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京周、程新涛、张治才、谢占川就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45720元,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洛阳润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给付原告。六、其他各方互不争执。七、本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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