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金鑫鞋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志坚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09381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3399号 |
| 案号 | (2018)豫0702执12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3 |
| 发布日期 | 2018-01-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贷款本金800万元及截止2017念6月23日的利息2165536.61元(之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从2017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程学洪、程建勋、新乡金鑫鞋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园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刘显风在与程学洪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杜广哲在与程建勋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学洪、刘显风、程建勋、杜广哲、新乡金鑫鞋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园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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