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金鑫鞋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志坚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09381-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郑民四初字第342号 |
| 案号 | (2016)豫01执95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20 |
| 发布日期 | 2016-07-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新乡金鑫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本金美元4129070.4元(约合人民币25655566元,按人民银行2015年5月6日外汇牌价计算)、利息美元313194.97元(约合人民币1946006元,按人民银行2015年5月6日外汇牌价计算)、本息合计美元4442265.37元(截至2015年4月24日,约合人民币27601572元,按人民银行2015年5月6日外汇牌价计算);2015年4月25日以后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及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 二、黄志坚、喻秀红、喻姣对新乡金鑫鞋业有限公司所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上述全部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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