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金鑫鞋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志坚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09381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开民初字第07481号 |
| 案号 | (2016)豫0191执109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2-16 |
| 发布日期 | 2016-04-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乡金鑫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变利借款本金三百万元并支付利息(自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八至实际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黄志坚、喻姣、喻秀红、汪海柱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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