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环罚字〔201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标排放污水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外排口正在排放污水。现场由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污水外排口对正在外排的污水进行采样。经监测,悬浮物为22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悬浮物10mg/L的排放标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23 |
决定机关 | 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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