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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的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其12车间和乙类仓库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其12车间和乙类仓库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其12车间和乙类仓库停产停业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07
    决定机关 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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