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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的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06
    决定机关 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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