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严建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257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576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2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日期 | 2017-05-0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盛胜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598155.35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之后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盛胜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损失费259787元。 三、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盛胜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盛胜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殷掌荣对被告吴江盛胜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唐胜泉、章正红对被告吴江盛胜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1690元,由被告吴江盛胜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殷掌荣、唐胜泉、章正红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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