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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建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257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198号
    案号 (2016)苏0508执1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日期 2016-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偿还垫付汇票本金39538442.68元及利息538839.65元、复利1646.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9日,之后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复利以欠息金额为基数暂计算至2015年7月9日,之后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396152元。 三、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龚建根、徐凤妹、邱根仙对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24414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柏盛家纺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本金金额2000万元和全部利息、复利,以及律师费损失396152元、案件受理费24414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苏杰特化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本金金额2000万元和全部利息、复利,以及律师费损失396152元、案件受理费24414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沈荣跃、严玉英对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244142元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92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50元,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414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4142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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