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严建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257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71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10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31 |
发布日期 | 2016-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4338464.4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28228.12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邱爱林、吴建平对被告吴江市富圣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数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45元,减半收取567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773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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