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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工商洪处字(20180第4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反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不得随意摆摊设点。”构成未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当事人上述未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虽不再负责对洪梅中心市场实施管理,但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无法免除当事人对洪梅中心市场的管理责任,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另外,我局对实质管理者东莞市洪衡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应得的惩处。因此,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三)项“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的规定,我局建议对当事人随意摆摊设点案件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反不按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7
    决定机关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志雄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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