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工商洪处字(2015)第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反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开办市场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二、对当事人开办市场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5-15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雄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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