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通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010058****549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92民初419号 |
| 案号 | (2021)苏0192执43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通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原告南京阔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金36500000元及截止2020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利息包含2020年3月30日之前的利息及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的等额还款本息)合计43938460.62元;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归还原告1000000元,2020年3月30日归还原告3882051.18元,自2020年4月至10月每月30日前归还原告4882051.18元,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4882051.18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欠款并可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1950000元。二、被告新疆通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南京阔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讼保全担保费用29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7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76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连同最后一笔欠款直接支付给原告)。4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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