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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公(消)行罚决字〔2018〕0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路43号的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20406612900009642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2018年9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7
    决定机关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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