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价检处〔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2016年技改新建一台800吨/天垃圾焚烧锅炉,由于配套发电机组尚未安装完成,利用能达步云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2#机组并网发电,通过云电800线垃圾焚烧计量关口上网。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6月,共计发电1452.2万kWh,其中厂用电351万kWh,上网电量为1101.5万kWh。我们检查核实,这部分上网电量1101.5万kWh中,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3月上网电量948.2142万kWh已经浙价资[2017]58号、浙价资[2017]117号核定。供电公司后期对上网电量进行了调整:从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8月至10月的上网电量中扣减1101.5万kWh,其余上网电价按0.5058元/kWh执行;同时调增能达公司上网电量1101.5万kWh,上网电价按照燃煤标准0.4788元/kWh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28 |
决定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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