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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八方工程机械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34****80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802民初1475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恢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延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1088.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4月23日已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5915.89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2018)中旅银个贷字第000148号《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八方工程机械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0元、保全费1305元,由被告武延清、河南省八方工程机械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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