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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环江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654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环民初字第1827号(2015)环民初字第1827号
    案号 (2016)桂1226执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9
    发布日期 2016-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环江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池市海池化工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2285.2元;被告董佰龙在未出资的255万元,韦广武在未出资的245万元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庞红对判决第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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