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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4530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91民初752号
    案号 (2016)鲁0691执1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3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中恒时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6500元自2014年8月5日、3500元自2015年8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由被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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