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山高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解红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13004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32民初5734号 |
案号 | (2017)鲁0832执15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3 |
发布日期 | 2017-12-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解红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22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借款期间利息5185元,违约金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解红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22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借款期间利息5185元,违约金自2016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 三、被告梁山高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道勇、信国栋对上列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9元,由被告解红超、梁山高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道勇、信国栋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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