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瓦市监械罚字【202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对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一般应当视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充分证据",并依据该条规定,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壹拾(71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7 |
决定机关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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