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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卢钢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068****99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2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卢钢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4836827.64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的利息1163128.63元(2018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4836827.6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卢钢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律师费人民币50259.80元; 三、被告曾碧光、曾碧露对被告贵州卢钢建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杨健平、包东恩对被告贵州卢钢建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58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曾维柏对被告贵州卢钢建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7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有权对被告曾维柏、杨小连名下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31号锦绣家园2楼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凯房权证州开商字第201300254-1号、凯房权证州开商字第201300254-2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58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1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七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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