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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602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初字第21099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10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9
    发布日期 2017-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人民币十一万一千一百三十九元二角、电费人民币八万八千零八十八元,水费人民币二千七百七十五元九角七分、取暖费人民币二万七千七百八十四元八角、制冷费人民币二万三千一百五十四元,维修费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元,饮用水费人民币六千一百八十八元,以上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零四百六十九元九角七分; 二、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为三万零三百四十一元,此后按每日人民币一百一十一元四角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一千九百七十五元,由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六十四元(已由北京玉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二千八百三十二元),由好学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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