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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威湘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卫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563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408民初1365号
    案号 (2017)湘0408执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9
    发布日期 2017-05-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袁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唐艳华借款本金9500000元; 被告袁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艳华借款利息1854900元,并按月利息20‰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袁卫东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卫东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9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929元,由被告袁卫东、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威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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