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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市监罚处〔2020〕2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本案货值金额小(453.6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认识态度较好,又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童志鸿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