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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创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63****9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66039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20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创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振华借款本金6,619,000元;   二、被告上海创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振华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6,619,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创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振华支付律师费25万元;   四、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周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兴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邓瑶、邹文彬对被告上海创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周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兴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邓瑶、邹文彬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创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曹振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02元,减半收取32,4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创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周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兴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邓瑶、邹文彬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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