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下卫公罚[2019]3096号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你公司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一般”裁量标准,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的行政处罚。你公司经营期间男、女浸脚池内均未放水的行为,依据《浙江省游泳池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水质维持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水质维持措施的”“一般”裁量标准,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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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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