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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富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龙翔城市花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龙翔城市花园小区消防控制室仅有一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2019年1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1
    决定机关 富阳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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