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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19〕3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5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唐德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