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环罚字[201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长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监督监测,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海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3#和4#排气筒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3#和4#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平均排放浓度分别为503mg/m3和423mg/m3,均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6 |
决定机关 | 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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