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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环罚字[20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长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监督监测,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海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3#和4#排气筒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3#和4#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平均排放浓度分别为503mg/m3和423mg/m3,均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6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