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市皇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黄茜菲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907467-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3民初4654号 | 
| 案号 | (2018)桂0203执156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26 | 
| 发布日期 | 2018-10-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辉事达不锈钢板经营部与被告柳州市皇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柳州市皇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辉事达不锈钢板经营部定金人民币60000元; 三、被告柳州市皇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辉事达不锈钢板经营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8517.5元; 四、被告柳州市皇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辉事达不锈钢板经营部鉴定费人民币2500元; 五、驳回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辉事达不锈钢板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4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332元,保全费590元,二项合计1922元,由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辉事达不锈钢板经营部承担622元,被告柳州市皇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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