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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立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绍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884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泗商初字第0428号
    案号 (2015)泗执字第00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1
    发布日期 2015-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维权、曹乃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10.38654‰计算,从2012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5798‰计算); 二、被告宿迁市立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胡维权、曹乃英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胡维权、曹乃英、宿迁市立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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