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覃兆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036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20号 |
案号 | (2016)鄂0591执1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3 |
发布日期 | 2016-04-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迪借款本金13333332元,并以133333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许迪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曹诗柱、邓衍贵、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宜昌清江尚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覃兆红及李文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7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260元,合计107059元,由被告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诗柱、邓衍贵、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宜昌清江尚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覃兆红和李文珍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在履行上列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许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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