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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覃兆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036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8号
    案号 (2015)鄂长阳执字第00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9
    发布日期 2016-04-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空一、原告胡玉芳与被告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有限公司、覃兆红、李文珍、宜昌长阳宏亮运输有限公司、长阳云海泥炭矿业有限公司、远安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胡玉芳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75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 二、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有限公司、覃兆红、李文珍、宜昌长阳宏亮运输有限公司、长阳云海泥炭矿业有限公司、远安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向胡玉芳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752万元,如未在2015年8月30日前还清2752万元,则偿还的金额按先偿还利息752万元才偿还本金2000万元计算; 三、如被告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有限公司、覃兆红、李文珍、宜昌长阳宏亮运输有限公司、长阳云海泥炭矿业有限公司、远安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还清上述款项,原告胡玉芳胡权就未偿还的本息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15年9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被告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四、被告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有限公司、覃兆红、李文珍、宜昌长阳宏亮运输有限公司、长阳云海泥炭矿业有限公司、远安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8月30日前向原告胡玉芳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3万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7954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89771.5元,由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有限公司、覃兆红、李文珍、宜昌长阳宏亮运输有限公司、长阳云海泥炭矿业有限公司、远安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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