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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花都区芙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伟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1204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05)花法民二初字第432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恢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8
    发布日期 2018-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对广州市花都区芙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市花都区芙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8322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负担,被告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广州市花都区芙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58322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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