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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迪孚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1MA****6U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02民初464号
    案号 (2021)赣0902执3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迪孚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77,887.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77,887.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奥瑞格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迪孚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23元,由被告安徽迪孚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奥瑞格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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