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安普惠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131MA****2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18民初1058号 |
案号 | (2022)渝0118执6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9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渝0118民初1058号一、由被告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对第三人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750万元的本息(利息以1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缴全部注册资本时止)范围内向原告卢远杰补充赔偿(2020)渝0118执4342号执行案件中第三人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第三人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1.汤轩返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并从2016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2019年6月10日起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告重庆亮宇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对第三人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750万的本息(利息以1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缴全部注册资本时止)范围内向原告卢远杰补充赔偿(2020)渝0118执4342号执行案件中第三人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第三人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1.汤轩返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并从2016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2019年6月10日起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由被告王绍忠在未对第三人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500万的本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缴全部注册资本时止)范围内向原告卢远杰补充赔偿(2020)渝0118执4342号执行案件中第三人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第三人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1.汤轩返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并从2016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2019年6月10日起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由被告中安普惠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载明的被告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亮宇商贸有限公司、王绍忠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由被告中核金控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中载明的被告中安普惠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由被告苏斌学对本判决第五项中载明的被告中核金控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卢远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0元,由被告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亮宇商贸有限公司、王绍忠、中安普惠实业有限公司、中核金控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苏斌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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