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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北方博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936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91民初4729号
    案号 (2017)辽0291执7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北方博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修品清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李波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认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波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北方博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合计87550元,由被告大连北方博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李波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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