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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876****05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4民初6417号
    案号 (2020)苏0114执2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1-0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如洪53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被告赵起保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7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杨如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50元,由原告杨如洪负担825元,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起保、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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