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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长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197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通执字第01316号
    案号 (2018)京0112执恢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6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四川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一百五十四万二千三百六十四元,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执行清; 二、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四川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十五万零三百七十三元,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执行清。 诉讼费九千三百四十一元,由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执行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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