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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公(靖江)行罚决字[2021]098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7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17日10时许,靖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检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国丰建设生活区宿舍(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时,发现该工地承建单位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已在该工地工作三天以上的员工张某和马某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靖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俞文灿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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