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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0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7月17日10时07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街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新街街道建设四路江南村安置房工地A35地块工地及工程部公共区域设置了杭州市生活垃圾四分容器,但存在垃圾混投和公示牌信息空白等情况,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