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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燕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174****21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8民初248号
    案号 (2019)冀02执7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燕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闫国顺给付货款1 547 840元,并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 二、被告陈志军以其在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丰润支行的尾号4797、4915、4923、3498、4907银行卡内的存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 365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4 365元,由被告唐山燕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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