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前海腾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0****005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初2831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12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前海腾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欣旅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理财本金73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以3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9日起,以13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6日起,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均按年利率12%,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前海腾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欣旅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罚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1月2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1‰,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1‰,自2018年1月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1‰,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76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1146元,由被告深圳前海腾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厦门欣旅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76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114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前海腾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6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114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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