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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前海腾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0****00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2831号
    案号 (2020)粤03执7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6609894】。一、被告深圳前海腾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欣旅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理财本金73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以3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9日起,以13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6日起,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前海腾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欣旅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罚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自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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